(2015)昌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甲申请王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对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无存款。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耀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