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绪河,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原告隋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绪河,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隋某某诉称:隋某某与赵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夫妻双方在性格、处理家庭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相互无法沟通理解。隋某某要求与赵某离婚;婚生子隋某甲归赵某抚养,隋某某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隋某某与赵某自由恋爱,感情很深厚,不存在感情破裂,赵某现在有严重的心脏病,夫妻双方应有扶助的义务,要求法院驳回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隋某某与赵某于200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隋某甲。本院认为:隋某某与赵某感情基础较好,虽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