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1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复件 王海霞申请执行曾恩阳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曾恩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8号之七申请人王海霞,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曾恩阳,男,汉族,1950年5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恩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恩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曾恩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120.6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