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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全碧诉王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碧,王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7号申请人:王全碧,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王福松,男,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福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