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全碧诉王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碧,王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7号申请人:王全碧,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被执行人:王福松,男,194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福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