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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1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521执字第00114号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仇恒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仇恒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仇恒全支付工资40200元,经济补偿金4800元;二、向仇恒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缴纳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刘家成联系电话:0564-40243071895647676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