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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建生与陈凝运、魏爱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生,陈凝运,魏爱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1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生。委托代理人杨丽华,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凝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爱连。上诉人周建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桂阳县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陈凝运、魏爱连送达开庭传票的快递签收人为“他人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凝运、魏爱连确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为由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给上诉人周建生。审 判 长  欧阳萍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代理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