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金建安与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安,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汤汛永,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屯民诉前调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永固工贸有限公司收入2555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