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锦泰塑料包装厂、张顺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市锦泰塑料包装厂,张顺其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邹东。委托代理人钱惠良。被告太仓市锦泰塑料包装厂。负责人张顺其。被告张顺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锦泰塑料包装厂、张顺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裕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操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蒙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