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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娣的与张振星、柴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娣的,张振星,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9号申请人:张娣的。被申请人:张振星。被申请人:柴勇。申请人张娣的与被申请人张振星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振星驾驶的所有人为柴勇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