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5)长刑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X,原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l5)长刑终字第538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汉族。2012年3月7日曾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原X,男,汉族。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X、郭X犯盗窃罪一案,于20l5年11月30日作出(20l5)城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5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原X在长治市城区天晚集北路六府塔公园工地拉灰渣时,发现该工地堆放有强力密封反应粘。20l5年5月18日2时许,原X与被告人郭X开车行至六府塔公园工地,趁该工地无人之际将其中5卷价值4250元的中建友牌ZJYCPS强力密封反应粘抬至郭X驾驶的晋DXX**号五菱宏图面包车内盗走。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由失主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失主张X、韩X的陈述;证人宋仁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原X、郭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认为,被告人原X、郭X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原X、郭X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原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郭X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所盗赃物已全部退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未参与销赃分赃,社会危害小,并愿主动交纳罚金。故上诉人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8时许,原审被告人原X在长治市城区天晚集北路六府塔公园工地拉灰渣时,发现该工地堆放有强力密封反应粘。20l5年5月18日2时许,原X与原审被告人郭X开车行至六府塔公园工地,趁该工地无人之际将其中5卷价值4250元的中建友牌ZJYCPS强力密封反应粘抬至郭X驾驶的晋DXX**号五菱宏图面包车内盗走。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由失主领取。另查明,2016年1月19日,原审被告人郭X亲属向本院交纳了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失主张X、韩X的陈述;证人宋仁的证言;鉴定意见;原审被告人原X、郭X的供述与辩解;原审被告人郭X亲属向本院交纳罚金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原审被告人原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郭X、原审被告人原X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其构成本罪。上诉人郭X、原审被告人原X所盗赃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他人实际损失,且上诉人郭X在原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交纳罚金,应视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处刑,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郭X所提的上诉理由,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l5)城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原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l5)城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长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审判员 马艳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