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春波与李和仲,黄雪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波,李和仲,黄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7号申请人李春波,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陈朝富,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申请人李和仲,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被申请人黄雪梅,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申请人李春波与被申请人李和仲、黄雪梅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雪梅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XX幢X-X号(房地籍号JB001042003303400101001000100**)房屋。担保人陈朝富以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街XXX号房产(209房地证2007字第048**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李春波于2016年1月15日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春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申请人李春波在本案审查中于2016年1月15日撤回诉前财产促使申请仍系申请人李春波行使合法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李春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春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