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董某,现无固定居住地。委托代理人XX,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旭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经审理查明:董某与唐某于1992年5月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8月27日生一女名董梦艳。婚后董某与唐某感情尚可。但目前,双方为家庭生活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董某于2015年7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由董某提供的婚姻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董某与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夫妻产生矛盾主要系双方为家庭生活等琐事处理不当所致。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间相互关心,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董某要求与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董某与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旭审 判 员 李勤月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