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391号原告李×,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陈×,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