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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391号原告李×,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陈×,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