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罗某甲、肖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罗某甲,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亚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某甲(系中山市大涌镇汇通纺织布行经营者),男,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肖某某(系罗某甲之妻),女,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担保人:罗某乙,男,系罗某甲父亲。担保人:陈某,女,系罗某甲母亲。担保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甲、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查明,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支付3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在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1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该案的执行费39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由罗某乙将位于泸州市鹿港小镇15幢18层1804号房产一套及车位、在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以工程款抵的房产,由陈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中和街8号楼2单元8号房产一套、泸州市江阳区铅店街小区6号楼五楼十号房产一套、川EU牌小桥车以及黄某某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壹号国际27楼4号房产一套为上述债务做抵押担保,且三担保人申请本院对上述担保财产进行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黄德生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鹿港小镇15幢18层1804号房产一套及车位、在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以工程款抵的房产,陈某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中和街8号楼2单元8号房产一套、泸州市江阳区铅店街小区6号楼五楼十号房产一套、川EU牌小桥车以及黄某某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壹号国际27楼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