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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彬诉佛山市德家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佛山市德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陈彬,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佛山市德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诉被告佛山市德家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亲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睿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