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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往明与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往明,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陈往明,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海。被告: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毅,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韩明侠、王江风,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往明诉被告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为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5日,原告陈往明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往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往明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审 判员 董飞豪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瑛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