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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丁伟与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伟,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原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刘义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贞雄,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上诉人丁伟与被上诉人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伟的委托代理人陈益民,被上诉人铜陵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贞雄和桂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伟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丁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