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太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潘俊霞与河南碧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霞,河南碧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潘俊霞,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碧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瑞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潘俊霞诉被告河南碧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潘俊霞系被告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其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俊霞的起诉。审判员  刘斯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