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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蔡华光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4号罪犯蔡华光,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漳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华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635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8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华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六分。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华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华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