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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6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果王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果王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662-4号原告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幼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王海英,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果王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果王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果王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760元,由杭州鼎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