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付天民与胡吉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天民,胡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付天民。被执行人胡吉成。申请执行人付天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吉成给付申请执行人付天民借款5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550元。本院在办理此案中,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付天民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