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继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继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27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继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继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蔡继春(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0#钞的存款人民币110409.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哈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