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海霞申请执行曾恩阳、杨筠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曾恩阳,杨筠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18-2号申请人王海霞,女,汉族,1982年3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曾恩阳,男,汉族,1950年5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杨筠栗(曾用名杨君丽),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曾恩阳在贵州银行桐梓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曾恩阳在贵州银行桐梓县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179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用作王海霞申请执行曾恩阳、杨筠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兑现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国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令狐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