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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周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钱旭能。被执行人:周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钱旭能、周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钱旭能所有的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慈溪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1号楼﹤1-40﹥室(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13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3第140007号)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