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国瑛与李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瑛,李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瑛,男,1946年1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教师。被执行人李宏亮,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李国瑛与李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李宏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一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国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李红亮于2016年1月12日已将执行款10050元交至本院(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李宏亮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