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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国瑛与李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瑛,李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瑛,男,1946年1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教师。被执行人李宏亮,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周村镇人,农民。李国瑛与李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李宏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一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国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7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李红亮于2016年1月12日已将执行款10050元交至本院(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5执6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李宏亮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