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金良等与付权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良,田军锋,付权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良,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权有,男,1954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壮,男,1979年3月3日出生。原审原告田军锋,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上诉人赵金良因与被上诉人付权有、原审原告田军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5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咸海荣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张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金良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金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金良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金良、田军锋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赵金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 海 荣审 判 员 张 灵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欣书记员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