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姜、易岱辉与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姜,易岱辉,何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25号原告刘姜,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易岱辉,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姜、易岱辉诉被告何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姜、易岱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何敏名下价值人民币595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2016)中恒泰诉保第010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姜、易岱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何敏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595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