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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丽与汪玉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汪玉虎,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67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居民。被执行人汪玉虎,个体户。被执行人刘超,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汪玉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汪玉虎欠周丽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9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于每月25日前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逾期,周丽可就剩余未归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以剩余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月利率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还清为止计付利息。刘超对汪玉虎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汪玉虎、刘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刘超的银行部分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及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6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