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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晓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行终字第44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晔,女,1954年5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委托代理人崔鹏程,男。委托代理人王学琳,男。上诉人张晓晔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8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收到张晓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1、对原人事部发布的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文)中“女性高级专家”各类职称(范围)给予公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实验室检验的女性正副主任技师属不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在不在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之内给予明确;2、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141号文)第八条规定,对疾控机构正副主任检验技师相当于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依法作出解释说明。2013年5月14日,人社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XXGK130064-XXGK130065号),告知张晓晔“5号文中的‘高级专家’按照141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职称范围进行认定,国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实验室检验的正副主任技师是否相当于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没有政策规定”。张晓晔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二中行初字第968号判决书(以下简称第968号判决),撤销人社部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XXGK130064-XXGK130065号),责令人社部在法定期限内对张晓晔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5日,人社部向张晓晔去函,告知张晓晔因其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其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并明确“信息介质”和“获取方式”。2014年1月4日,人社部收到张晓晔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8日的回函,表示其于2013年4月24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明确填写所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追加申请“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93)79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9号文)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同于正副主任医师的正副主任技师是否能够执行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2014年1月24日,人社部向张晓晔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张晓晔因其申请事项比较复杂,且追加了申请事项,经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答复。同年2月11日,人社部向张晓晔发出确认申请函,要求其明确政府信息申请事项,同年2月28日,人社部收到张晓晔落款时间为同年2月19日的回函,回函中张晓晔对其申请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3月20日,人社部作出XXGK1400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人社部于2014年2月28日收到张晓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确认函,申请内容为以下3项:1、对5号文中“女性高级专家”各类职称(范围)给予公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实验室检验的女性正副主任技师属不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在不在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之内给予明确;2、依据141号文第八条规定,对疾控机构正副主任检验技师相当于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依法作出解释说明;3、79号文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中所明确规定的同于正副主任医师的正副主任技师是否能够执行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关于张晓晔第1项申请中“对5号文中‘女性高级专家’各类职称(范围)给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如下:5号文第一条和14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技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现将141号文和5号文的复印件提供给张晓晔。关于张晓晔第1项申请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实验室检验的女性正副主任技师属不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在不在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之内给予明确”和第2项、第3项申请内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如下: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晓晔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判令人社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141号文等规定,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重新作出信息完整的、准确一致的、能够使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所作第968号行政判决,人社部应当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张晓晔于2013年4月24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由于张晓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更改、补充,且存在张晓晔后续追加申请事项等情况,人社部在履行补正告知、延期答复等程序后,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在程序方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被诉告知书的答复内容而言,人社部针对张晓晔的3项申请事项均予以了答复。人社部所作被诉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张晓晔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晓晔的诉讼请求。张晓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人社部违法行政,所申请信息应明确公开。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认定证据和事实错误,法律依据缺失,判决违法的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等规定及诉讼请求,依法改判。上诉费由人社部承担。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本院审理期间,张晓晔提交国务院于2013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工作规则》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未提供且无正当事由;《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接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所作第968号行政判决,人社部应当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张晓晔于2013年4月24日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由于张晓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更改、补充,且存在张晓晔后续追加申请事项等情况,人社部在履行补正告知、延期答复等程序后,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程序符合上述《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人社部在被诉告知书中针对张晓晔的3项申请事项均予以了答复,其中针对张晓晔第1项申请中所描述的“对5号文中‘女性高级专家’各类职称(范围)给予公开”事项,人社部已予以告知并向张晓晔提供了141号文和5号文的复印件。针对张晓晔第1项申请中所描述的“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实验室检验的女性正副主任技师属不属于女性高级专家,在不在5号文规定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之内给予明确”以及第2项、第3项申请事项的描述,明显属于向人社部进行政策咨询和要求解释说明的行为。对于张晓晔所提上述申请事项,人社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程序和内容,并无不妥。张晓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张晓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晓晔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晓晔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