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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51号原告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谢某某,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正 艳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