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贵堂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行初27号起诉人贾贵堂。委托代理人贾志强。委托代理人王连福。起诉人贾贵堂诉称,其(拆迁协议乙方)位于邯郸市复兴区政府(建设大街24号)以南王郎社区三角巷住房一套,宅基地面积156.74平方米。��于邯郸市复兴区政府主导的锦绣国际花园项目拆迁项目规定范围,并且与复兴区政府(复兴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过程指挥部,系拆迁协议甲方)于2010年9月5日签订了宅调字第(031)号锦绣国际花园项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的156.47平方米宅基地的房屋共计应置换312.94平方米的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自交房日起计算,每6个月发放一次至交房日期止。因甲方原因逾期的,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过渡费暂定36个月,合计112658.4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天履行了该协议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也履行并支付了该协议约定的前36个月的过渡期的过渡费;此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以后的逾期过渡费,无奈,原告依据协议的约定与《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临时安置过渡费85119.68元(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期间共16个月的过渡费),并判决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贾贵堂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贾贵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针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