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龚某某,女,苗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苗族,1966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