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吉秀英与白玉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秀英,白玉歧,王新虹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97-1号原告吉秀英,女,193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白玉歧,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第三人王新虹,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秀英诉被告白玉歧,第三人王新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吉秀英已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原告吉秀英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都 伟代理审判员 黄萌萌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