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某、袁某与袁某、俞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袁某,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挺帅。被告:袁某,农民。被告:俞某甲,农民。被告:俞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俞某甲、俞某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潘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巧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