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桂菲与李卫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菲,李卫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桂菲,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汉族,居民。本院2015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桂菲与被告李卫东确认合同效力纠份一案,原告桂菲、被告李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桂菲负担。审 判 长 刘有元审 判 员 杨广文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