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鑫汽配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京鼎鑫汽配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栖霞大道18号06幢53号。法定代表人魏义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南京鼎鑫汽配修理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鑫汽配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南京老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应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