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刑更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米健犯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14号罪犯米健,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遵义市红花岗区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遵义市红花岗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2015年5月11日罪犯米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慧审判员 张金勇审判员 向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