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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杰诉被告赵春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