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小杰诉被告赵春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435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