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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981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爱团、韩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团,辛建军,韩清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0981民初13号原告杨爱团,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西镇乡南阳村人,原平市热电厂职工,住原平市新园小区。身份证号码:142202196805220021.被告辛建军,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新华街村人,农民,现太原市万柏林区。身份证号:142202196901150318.被告韩清祥,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子干乡西荣华村人,太平街学校教师,住原平市物资局宿舍。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辛建军返还原告借款本息10000元,由被告韩清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5日和2014年1月20日,被告辛建军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85000元,约定了利息,由被告韩清祥担保,写有借据。同年5月27日,被告辛建军归还原告本息9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9380元利息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建军在判决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爱团借款利息9380元,被告韩清祥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