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娟与被执行人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娟,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9号申���执行人黄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彭立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娟与被执行人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立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