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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34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34119号原告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2号楼2层204室。法定代表人张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鹤丽。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被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三层B301。法定代表人刘梦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则认为各方签订的《2015年中国国际啤酒节.走进贵州项目承办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而原告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隶属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请求本院驳回被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中食傲景投资有限公司及北京世纪大陆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中国国际啤酒节.走进贵州项目承办协议》第五条第5款约定:“如经各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原告向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本案原告中食兆业(北京)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2号楼2层204室,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