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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春生与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生,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373号原告:杨春生。委托代理人:杨升华。被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生诉被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杨春生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春生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