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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恢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井全与何根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井全,何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恢字2号申请执行人段井全,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楠,男,1984年1月9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段井全之子。被执行人何根虎,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段井全与何根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根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根虎履行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821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蓝执字第00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段井全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何根虎存款8500元。本院在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段井全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分两次对申请执行人段井全予以司法救助22000元。剩余款被执行人何根虎已交纳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2321元及利息5476元,申请执行人段井全的委托代理人段楠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