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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尹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