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尹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