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朱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被告沈某甲,女,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被告出国打工逾期未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书面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儿子可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愿支付500元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3日生育一子名沈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月13日被告出国至日本至今未归,于2014年3月27日起至今未能取得联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资料、结婚证、XX区XX镇万春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共同努力创造和维护地位平等、关系和睦、生活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出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感情得不到维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充分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请应予准许。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现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故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至于子女抚育费支付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原告的诉请在合理范畴,本院予以准许;财产部分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作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沈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6年2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儿子十八周岁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90元等合计89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海中审 判 员 赵宪章人民陪审员 秦万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洪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