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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登峰与罗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峰,罗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峰,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纂江县丁山镇观佛村*组**号附*号。被执行人罗欢,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马家塄村罗家堡社***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峰与被执行人罗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欢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3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助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峰,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纂江县丁山镇观佛村7组50号附2号。被执行人罗欢,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马家塄村罗家堡社072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峰与被执行人罗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甬仑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欢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3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敏审判员薛天祥助理审判员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胡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