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海青诉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青,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5号申请人李海青,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王桥镇。负责人王安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五阳煤矿矿区。法定代表人李达峰,职务经理。申请人李海青于2016年1月15日因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3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5.5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五阳煤矿、山西潞安环能襄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