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与河北金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河北金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住所地: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负责人:于爱华,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河北金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玲。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左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尚同江。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李俊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金特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市冠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俊玲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