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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立枝诉李春显、李王荣、李保荣、谢万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枝,李保荣,李春显,李王荣,谢万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62号原告张立枝,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李保荣,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李春显,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李王荣,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谢万满,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枝诉被告李春显、李王荣、李保荣、谢万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春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XXX的账号和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王家砭支行XXX账号进行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将来案件的执行,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春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XXX,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李春显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王家砭支行XXX账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