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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振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华,农民。199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5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振华溜门进入本县禹越镇钱塘村莫家庄西2号失主沈慧永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2、2015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振华溜门进入本县禹越镇钱塘村钱塘湾9号失主张洪仁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振华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失主沈慧永、张洪仁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振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已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其中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10日刑事拘留的二日已折抵。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霞